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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关于预防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提醒与倡议
2026年05月10日 10:32 编辑:学位科 (浏览: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体研究生导师、研究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防范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现面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全体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发出恪守科研诚信规范、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提醒与倡议。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

学术不端行为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公认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

(一)成果剽窃: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擅自使用他人观点、数据、图表或未公开成果,在论文、报告、著作等成果中使用他人作品却未按要求添加引注或说明;

(二)数据造假: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实验记录、实验图片、实验样本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与研究或创作却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却未在成果中注明他人工作与贡献;

(四)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拆分后重复投稿、改头换面多次投稿,将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其实质内容再次发表却未作注明;

(五)利益输送:通过贿赂、请托等手段干预评审过程或获取学术资源,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伦理失范:伪造伦理审查文件或规避科研伦理审查,在涉及人体、实验动物等的研究中未按规定获得伦理批准即开展研究;

(七)第三方违规:委托中介机构代写论文、代投稿件,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代投论文,购买或出售论文、数据等研究成果;

(八)AI工具滥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论文核心内容、篡改实验数据、捏造文献来源,或未作说明即把AI生成内容作为个人原创成果发表。

二、践行科研诚信的倡议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日常学风建设与教育引导,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入学教育、评奖评优等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开展AI工具使用培训,引导师生合规使用AI工具,完善覆盖论文写作、成果发表、学位授予全流程的科研诚信闭环管理制度。各培养单位应定期开展科研诚信警示教育,组织全体研究生学习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研究生导师:导师应充分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教育融入日常指导全过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与监督,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开展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科研诚信要求,进行必要检查与审核。导师应以身作则,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强化过程监督,确保研究数据真实可靠、论文成果原创规范,在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成果、申报科研奖项等环节,自觉履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

(三)全体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科研诚信准则,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教育。在论文写作中规范使用AI辅助工具,论文投稿要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发表学术成果时严格遵守署名规范,保证署名真实、贡献明确。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后果

(一)校内处理

根据《广西民族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民大〔2018〕145号)及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依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校规校纪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学位获得直接相关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处理。

(二)其他后果

已发表但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的论文将面临公开撤稿。行为人的信息可能被纳入相关部门建立的学术诚信档案,导致未来在求职、升学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职称评定时处处受限。若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权利人可能提起法律诉讼,行为人将面临经济赔偿等法律后果。

请全体研究生深刻认识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恪守学术诚信、抵制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全体研究生导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管理,共同维护学术研究的纯洁性、严肃性!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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