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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2027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6年09月16日 16:19 编辑:研招办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接收推免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各招生单位应将推免接收工作作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对其高度重视,做到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工作程序,严守招生纪律,按学校要求认真执行公示制度,确保接收过程严肃合规、顺利平稳。

第四条 推免接收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含学术不端者)不予录取。

第五条 推免接收工作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与监督推免生接收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工作。

各招生学院负责本院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按要求成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制定学院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及时审核推免生材料并组织安排复试,确保工作程序规范、组织有序、管理到位。

第三章 推免生接收条件

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考生必须获得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占用其本科就读学校的推荐免试指标,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最终推免生资格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其他具体条件如下: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四)专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均在本专业前列,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达到3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专业四级考试达到良好及以上;非通用语言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推免生接收程序

获得推免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注册,按系统要求填报广西民族大学硕士推免生招生志愿,并提交相关材料。我校可接收推免生专业以“推免服务系统”公布为准。

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的考核工作。硕士推免生复试命题、评卷等相关工作参照我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 招生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复试的通知。申请者接到复试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推免服务系统”确认是否同意复试,逾期不确认的视为放弃。

十二 复试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复试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

2.学籍证明材料。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教育部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1份

3.本科前三学年成绩单原件1份,须加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提交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5.《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政审表》1份(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6.综合能力学业证明材料(一贯学业表现信息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其他能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材料等)。

7.《诚信复试承诺书》原件1份(考生打印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书内容,并亲笔手写签名)。

8.招生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由各招生学院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应在复试正式开始前完成(至少提前1天)。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三)考生在各专业规定的复试时间,持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复试。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复试

各学院依据有关办法和规定组织推免生复试工作。复试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做好试题密、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推免生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1.复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或其他形式。

2.复试内容一般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2)专业素质和能力(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素质和能力(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外语听说能力(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5)心理健康测试

(三)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专业素质和能力成绩×30%+外语听说能力成绩×20%+综合素质和能力成绩×50%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对复试内容和分值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要求请查看各学院推免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将在入学前由校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推免生拟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同一批次考生,按照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根据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依次录取。复试成绩相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二)所有考生只能在参加复试的专业录取,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录取。

(三)各学院各学科拟录取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数内,不得超指标。

第十六条 不录取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复试任何一项(包括专业素质与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成绩未达到60分的。

(三)体检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其他违反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报考、录取和入学有关规定的。

(五)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

未经公示的。

第十七条 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形

(一)考生放弃录取资格的。

(二)推免生必须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三)已被我校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如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受到所在高校处分,录取资格无效。

新生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

(一)主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主动申请,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

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未按规定完成确认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考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失去拟录取资格,都不可申请恢复,各招生学院复试小组可从该复试学科的复试合格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第十九条 录取接收

(一)复试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向学校推荐接收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学院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向拟接收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接受我校发送的待录取通知,逾期未确认者视为放弃。

(三)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拟接收名单并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审议上报。

第六章 推免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条 资格复核

我校将于录取通知书发放前对同意接且履行正式报名手续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发放录取通知书。复核未通过的,取消录取资格。复核内容包括:

(一)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应修学分及各培养环节,预期在我校新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最后一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

拟录取的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我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批同意后,保留资格1年。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占用当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入学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全口径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资格复查、户籍复查以及抽样性的专业能力复试复查

2.复试过程复查(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及其他材料等)。

一旦复查不合格,如考生学籍学历与复试提交的不一致或在材料递交和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或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或获得录取资格至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招生学院按照规定对招生各环节进行信息公开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推免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复试名单、复试成绩、拟录取名单等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的拟录取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拟录取考生经公示后上报教育部录检合格方能确定为正式录取。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八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学院对复试工作进行分层次、全面、有效监督。学校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各招生学院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考生如对学院复试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复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通过学院公布的监督电话或邮箱进行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由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复议。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推免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处分的学生,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推免生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教育部最新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已获得录取资格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三十一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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